陕西省广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广西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Gu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由广西前来投资、经营或与广西有关联的企业和广西籍在陕工作生活的个人自愿组成的,经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新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及丝绸之路的发展,以促进桂陕两地经贸合作,坚持“服务广西企业、传承家乡情缘、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桂陕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 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 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合作。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桂陕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和入会的条件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 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包括广西在陕西的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办公室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及要求
(一)会长单位: 40000元
(二)执行会长: 3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20000元
(四)理事/会员: 1000 元
(五)理事以上单位首次入会会费按年度计算缴交,每年的3月1日至5月15日为会员缴纳本年度会费时间。在5月15日前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交或分期缴纳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
(六)交或分期缴纳,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会将对积极为商会多做贡献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会员给予大力表彰,同时作为届中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监事会提议或常务理事会直接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制定或修改章程;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的2/3(含2/3)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1/2(含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员超过3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1、3、5、6、7、8、9、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下的常设监督机构,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督权,理事以上(含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所有会员执行《章程》情况;对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或领导成员可提请按相关规定罢免;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七)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4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八)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商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商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分工完成任务,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主要职权:
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人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2018.10.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会费收缴分为四挡表决通过。
陕西省广西商会
202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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