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陕西省广西商会

A

关于商会bout us

商会章程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商会 > 商会章程

陕西省广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广西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由广西前来投资、经营或与广西有关联的企业和广西籍在陕工作生活的个人自愿组成的,经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及丝绸之路的发展,以促进桂陕两地经贸合作,坚持“服务广西企业、传承家乡情缘、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桂陕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合作。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桂陕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包括广西在陕西的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

(五)自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自觉按本团体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本团体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会员入会申请由本办公室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缴纳当年会费

(六)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团体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将对积极为本团体多做贡献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会员给予大力表彰,同时作为届中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行使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下的常设监督机构,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督权,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本团体财务制度规定对本团体的财务收支审批;

代表本团体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主要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所有会员执行《章程》情况;对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或领导成员可提请按相关规定罢免;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参加政府购买服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广西商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新西部医药交易大厦三楼
电 话:029-87879559  邮 箱:809528225@qq.com

  • 分享到:

版权所有 陕西省广西商会 陕ICP备19023522号-1
Powered by Thinkbow.